長江商報消息 從陝西到吉林到湖北宜昌,幼兒園非法喂藥看來至少不是“個案”。希望教育部門在全國範圍內清查幼兒園非法用藥情況。國家衛計委也應從醫葯監管方面,全面清查“病毒靈”生產、銷售情況,向社會澄清幼兒園大量購進,並使用處方藥的背後,有沒有不正常的藥廠利益。
  另一個問題也應得到重視。究竟用什麼罪名追究這種新型的傷害兒童行為,尚有爭議。目前,西安、吉林兩地是以涉及“非法行醫罪”刑拘了責任人,但很多人覺得該罪名有些不倫不類。首先,從量刑上說,非法行醫罪一般是三年以下的輕罪,甚至可單處罰金。而這次西安兩家幼兒園長期向大量幼兒非法喂藥,社會危害極大,以此罪追究是否“罪罰相當”?更關鍵的是,按相關司法解釋,追究“非法行醫罪”,一般要求行為造成嚴重後果;而從目前看,幼兒所受損害尚未達到這樣的程度。
  也有人主張以“故意傷害罪”追究罪責,但“故意傷害罪”同樣要求造成受害者所受傷害,達到法醫學鑒定的“輕傷”以上標準。還有人主張以“投毒罪”或者“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”追究。這一觀點認為,園方長期向成百上千的幼兒喂食本身就存在嚴重毒副作用的處方藥,本身是一種“危險犯”,而不是結果犯,即,不必要求受害者受到實在的損傷,只要對受害者的人身安全構成嚴重危險,就可以構成“危險犯”。園方理應知道長期、大規模向幼兒喂食原本就是禁止對未成年人使用的處方藥,必然產生嚴重的公共安全危險,卻長期以來故意為之,這就滿足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構成。但之前沒有類似的判例。
  因此,懲罰這種傷害未成年人的新型犯罪,可能還需要由最高法做出相關司法解釋,以平息適用罪名的爭議。
  據《新京報》,作者徐明軒  (原標題:“幼兒園喂藥”該當何罪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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